2020年12月9日桃源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行为,充分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集体行使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带头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出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对会议各项议题的审议和表决;
(三)参加常委会闭会期间的有关活动;
(四)应邀参加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部门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学习培训等活动;
(五)采取多种方式密切联系各级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自觉加强学习,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认真学习党的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及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人大工作业务知识及科学文化等知识,不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因事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的,应提前向常委会主任请假,并告知常委会办公室。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根据常委会会议和常委会组织的其他活动的预定日期,妥善安排其他工作,优先保证出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不出席常委会会议和有关活动的,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予以通报或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其作出检查。未经批准缺席三次常委会会议或有关活动的,应当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会议通知做好有关会议的审议准备,并在常委会会议上围绕会议议题审议发言。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议上,应当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有关议案时,应当围绕议案内容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当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真务实,按照规定和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活动,深入实际,了解情况。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参加前款规定的活动中,可以向被视察、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的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得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模范遵守中央、省、市委关于加强廉洁建设的有关规定,始终保持清正廉洁,决不允许利用常委会组成人员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决不允许借执行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之名行个人其他职业活动之实。模范遵守保密规定,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传播。
第十三条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